所谓社会性指的就是,对耻的认知并不是以某一个人的标准为权威,而是以全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共识为标准。
近年来,法律实证研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一是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的学术群体不断壮大,二是基于法律实证研究的知识生产不断增多,三是法律实证研究的研究领域不断拓展,研究方法越来越多元。第一,诉诸事理阐明法理。
【中文关键词】 法律实证研究。苏力的研究构成法律实证研究的浪潮,它有着特别的转折意义。苏力的研究与其同时代学者最大不同在于,从事理切入讨论法理问题,而不是抽象的讲法理。这些需求和问题为法律实证研究带来丰富的素材,各种法治的公共议题亟需实证研究予以关注。五、分化 目前,法律实证研究呈现出多元的格局,定性与定量研究并存,各自都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实证研究关注的重心不是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律规范在社会中的实践,以及在社会实践中所造就的诸多现象之间的关联。研究者开始进入具体的法律制度领域,研究视角从宏观的理论话语转向具体法律运作的制度逻辑和经验处境。与苏力浪潮及其之前相比,法律实证研究问题意识变得多元,研究视野更加开阔,研究方法的运用更加丰富。
第二,灵活运用社会科学理论。本土资源论是当时苏力对中国法制发展道路的理论回应。其问题意识来源于法律实践,通过对法律现象的观察、调查和实验,获取客观材料,归纳出法律现象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学术发展从来不是单线的。
第二,未能形成可传承的学术传统。法律意识走向权利的时代,从这些研究主题甚至就可以看出研究者的价值倾向。
实证研究关注事实问题,研究法律实践是什么的问题,一般通过对法律现象的观察、调查和实验,获取客观材料,归纳出法律现象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第一,实践取向不够彻底。法律实证研究的突破,可能需要多层次的学术共同体的形成和努力。实证研究成为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重要视角,乃至于某种程度上成为学界的一种趋势。
四、发展 尽管留有遗憾,苏力的研究仍然极为重要,形塑了后来法律实证研究的风格,也对法学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苏力的研究对法律社会学成为一门显学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为法学甚至其它社会科学学科的知识转型作出了贡献,推动了社会科学对乡村法制问题的广泛关注。可以把微观描述与宏观理论思考结合起来,把部门法的规范与其作为公共政策的政治导向和后果分析结合起来,把法律的历史、现状与未来发展结合起来。实证研究的意义在于获取更加详细的素材和数据,来展示农村法制状况。
而且,法律实证研究在学术市场上显露出有效的竞争力。这与中国社会快速转型,法治建设有了各种需求、暴露出各种问题密切相关。
这一阶段的法律实证研究主要以描述社会事实,反映法律实践的状况,提供政策参考为研究重心,问题意识是以政策和立法为导向的。苏力看到了以西方法治为理想模型的中国建构主义法治实践的种种悖谬之处,提出要重视本土资源。
这种实证研究,并不生产问题意识,这注定了其不可持续性。同时,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在法律实证研究中未能真正共享问题,丧失对话的能力和基础。第二波法律实证研究中,研究者一般秉持很强的价值预设。在理论和方法方面,目前的法律实证研究并未获得认可。原因也许是学科知识体系化、专业化程度的差异。这些需求和问题为法律实证研究带来丰富的素材,各种法治的公共议题亟需实证研究予以关注。
讨论并不限于具体问题,而是着眼于微观场景和社会关系,上升到一般性的法律现象,从中讨论中国的法律体制、法律运行等,在经验基础上阐释法治实践。这些多少有些个体户式的研究,在问题意识、思维方式、分析思路上,更多受制于每个人的知识积累和学术视野。
三、浪潮 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历史中,苏力是一个掀起浪潮的人物,他在学界掀起了有重要影响的一波浪潮。第二波法律实证研究以农村田野调查为基础,通过抽样问卷调查和入户访谈,对调查数据和访谈材料进行统计分析,展开对中国农村法制状况和法律发展的讨论。
法律实证研究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探讨支撑法条背后的社会历史根据,探讨制定法在中国的实际运作状况以及构成这些状况的诸多社会条件。法律实证研究和法律经验研究的分化,源自当下法律实证研究与社科法学运动主流的分化,其根源在于社会科学研究中长久以来的质性与量性研究的区隔。
第一波法律实证研究还没有进入理论解释的层次,更没有理论提炼意识。强世功指出,它缺乏统一集中的理论范式或问题意识,呈现出一种分散化的研究取向。此外,人类学、社会学领域也有一些从事法律实证研究的学者,例如朱晓阳、赵旭东、嘉日姆几等。第二波法律实证研究缺乏传承,它很大程度上只是学者用来证实既有认识的工具,而非发现学术问题的工具。
第三,多层次学术共同体的建设。与第一波法律实证研究类似,第二波法律实证研究也未能延续下去,没有形成一种学术传统。
苏力之后的很多学者从事法律实证研究,或多或少受到了苏力的影响,但都并非苏力研究的自然延续,各自的研究有着自身独特的问题意识和发展路向。苏力的研究着眼微观场景反思法制现代化范式,诉诸事理阐释法理,从理论关切回应现实,在学界掀起了一股浪潮,但因实践取向不彻底而未形成可传承的学术传统。
五、分化 目前,法律实证研究呈现出多元的格局,定性与定量研究并存,各自都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实证研究结论可能比既有认识更加细致,但与既有认识并无大的出入。
他们试图从法律规范出发展开对法治发展的探讨,期望法律制度能够推动社会和法治的发展。在传统法律部门中,法律实证研究成果最集中的是诉讼法学领域。法律实证研究的问题意识应当来源于中国社会生活和法治实践,研究者需要保持理论自觉,从实践出发提中国的法治理论。第一波法律实证研究兴起之时,法律社会学在理论建设上已经开始有所作为,但其成果尚未反映到法律实证研究之中。
这种实证研究,并不生产问题意识,这注定了其不可持续性。【期刊名称】《中国法学(文摘)》【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3 进入 陈柏峰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律实证研究 。
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起与分化需要置于历史和社会进程中去考察,在社会变迁去理解知识生产。四、发展 尽管留有遗憾,苏力的研究仍然极为重要,形塑了后来法律实证研究的风格,也对法学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
苏力的研究着眼微观场景反思法制现代化范式,诉诸事理阐释法理,从理论关切回应现实,在学界掀起了一股浪潮,但因实践取向不彻底而未形成可传承的学术传统。可以说这种研究属于政策研究,还不算开启了学术传统,它没有学术研究的问题意识和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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